郝禄英、韩雨均:
本院受理重庆郡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购房款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购房款62188元、给付违约金13619元、诉讼费6777元、执行费810元(重庆郡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另向本院补交执行费412元,共计838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07)沙民执字第1227号拍卖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拍卖裁定书及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则视为送达,并由本院依法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