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兴志、张承勇: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凯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重庆凯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杨玉林、廖兴志、张承勇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07)沙民异执字第1号传票,该传票载明:传唤你二人于2007年6月20日到本院参加执行听证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廖兴志、张承勇: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凯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重庆凯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杨玉林、廖兴志、张承勇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07)沙民异执字第1号传票,该传票载明:传唤你二人于2007年6月20日到本院参加执行听证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