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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理解与适用指南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08-02 17:10:03 打印 字号: | |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2年《民事诉讼法》) ,是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对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小额诉讼、先行调解、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九项诉讼制度,并对民事诉讼法各个部分,从总则到基本制度,包括具体程序,均作了修改。为帮助您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条文,我们编写了本便民诉讼手册,供您取阅参考。

 

 第一部分 新创的重大诉讼制度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应当诚实信用,否则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管辖异议、申请回避、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的进行。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诉讼主张将会被人民法院驳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真实陈述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凡是诉讼参与人具有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言、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并依法给予相应制裁。

   例如,如果您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这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表现。您的主张不仅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

   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小额诉讼制度

   如果您要起诉的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并且标的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将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该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体现小额诉讼制度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先行调解制度

   您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如果不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宣告婚姻无效、身份关系确认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调解的民事纠纷,或者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那么,在您自愿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将首先适用调解这一处理纠纷的方式,努力促成你们双方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体现先行调解制度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四、司法确认制度

   如果您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你们双方可以向该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体现司法确认制度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五、担保物权实现制度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从诉讼角度帮助您如何实现《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如果您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需要实现担保物权,可以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您可以依据该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裁定驳回您的申请,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体现担保物权实现制度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部分 修改的重要诉讼制度

一、案件管辖

  2012年《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协议管辖范围、新增了公司诉讼管辖和应诉管辖制度。

  (一)将协议管辖适用案件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大到了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管辖的法院范围由原来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扩大到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视协议管辖无效,按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二)公司诉讼管辖系新增加的管辖内容,是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如果您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资本变动等纠纷提起诉讼,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三)应诉管辖制度明确了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为当事人的您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主动应诉答辩,将推定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使在接下来的审理程序中您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也不能再提起管辖异议,除非该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受理了您的案件。

   体现管辖制度修改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二、举证时限

   2012年《民事诉讼法》突出强调了提供证据的及时性。如果您向人民法院起诉,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如果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如果您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将责令您说明理由。如果您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虽然采纳该证据,但要对您进行训诫、罚款。

   体现举证时限制度修改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三、行为保全

   2012年《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从而建立起了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并立的民事保全制度体系。如果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您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您的申请,可以责令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体现行为保全制度修改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四、证据保全

   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如果您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措施来保全证据。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果您是利害关系人,您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体现证据保全制度修改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五、诉讼文书送达

   2012年《民事诉讼法》改进了留置送达方式,新增了电子送达。假设您是当事人,如果您或者与您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除了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您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证明己送达外,也可采取把诉讼文书留在您的住所,通过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的方式证明已经送达。同时,如果您同意,为了减少您的诉累,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体现送达制度修改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六、诉状要求及裁判文书公开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的内容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增加了原告的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如果您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您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人民法院将要求您限期补正。如果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补正,人民法院可能将不受理您的起诉。

   如果您感兴趣, 您可以查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体现民事诉状修改及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七、审判监督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以下三处修改:

   一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基础上,对于\"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申请再审管辖制度进行了调整,增加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以及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由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生效力后二年内缩短为六个月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您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例如,如果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您仍然不服,您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如果您发现您申请再审的原因属上列四种情形的,即使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了六个月,您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三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 案件一旦进入再审,将一律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六类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即如果申请再审的案件系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中止执行。

   体现审判监督制度修改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八、执行和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

   例如,如果您是申请执行人,您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您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体现执行和解制度修改的法律条文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