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重庆大力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罗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罗纯勇发出(2016)渝0106执5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128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 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渝0106执542号之一执行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罗纯勇与案外人石岚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六洞村63-21-2(雅士居小区二期)房屋,于2017年3月22日第三次拍卖成交,现买受人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罗纯勇至今仍居住在该房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罗纯勇在2017年7月16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