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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作者:财务室  发布时间:2018-08-27 09:28:39 打印 字号: | |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辖区内依法审理判决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为沙坪坝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机构设置。

本院设立有机关党委、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立案庭、行政审判庭、未成年综合审判庭、执行庭、知识产权庭、破产庭、陈家桥法庭、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法警队、审监庭、审管办、监察室、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小额诉讼庭等22个职能部门。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9,480.27万元,支出总计9,480.27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减少264.32万元、下降2.71%,主要原因是消化历年结转的办案业务经费。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8,838.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953.71万元,占89.99%;其他收入884.34万元,占10.01%。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8,389.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72.33万元,占64.04%;项目支出3,016.81万元,占35.96%。

本部门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1,091.14万元,较上年增加448.91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新增区财政办案业务经费结转。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7,953.7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152.88万元,下降12.66%。主要原因是是消化历年结转的办案业务经费。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06.94万元,下降1.33%。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费由原部门预算安排调整为社保基金发放及消化历年结转的办案业务经费。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061.1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041.20万元,下降11.44%,主要原因是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及厉行节约,“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均有所下降。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51万元,增长0.01%。主要原因是赠人增资及物价上涨。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7,115.52万元,占88.2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96.05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量增长,业务经费略有增长;教育支出12.72万元,占0.16%,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按年初预算安排支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533.47万元,占6.62%,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95.54万元,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退休费由原部门预算安排调整为社保基金发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46万元,占2.6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按年初预算安排支出;住房保障支出188.99万元,占2.3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按年初预算安排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044.3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127.07万元,较上年减少180.40万元,主要原因是从2017年3月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实行。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公用经费917.28万元,较上年减少161.25万元,主要原因是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及厉行节约,“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均有所下降,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等。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94.51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8.29万元,主要原因是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及厉行节约,“三公”经费有所下降,较上年支出数减少72.97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我部门今年实施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5辆,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公务车购置费68.42万元,主要用于购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执法执勤专用车(囚车)1辆,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8.42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为本年办案业务工作需要,较上年支出数增加68.42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为本年办案业务工作需要。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04.70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财政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65.7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拍卖处置15辆,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10.38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拍卖处置15辆,相应减少支出。

公务接待费21.39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其他法院到我单位交流疑难案件、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接受各类检查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1.0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人员,把控接待标准,压缩接待支出,较上年支出数减少31.01万元,主要原因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3辆,公务车保有量为26辆;国内公务接待187批次,2,172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本部门人  均接待费98.48元,车均购置费22.81万元,车均维护费4.03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17.28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费、培训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减少161.25万元,下降14.95%,主要原因是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及厉行节约,“三公”经费、 会议费、培训费等均有所下降。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6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0.8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3.1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37.71万元。主要用于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软件维护及更新、文化建设策划服务等。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我院对9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涉及资金3551.58万元。2017年本部门所有项目都进行了绩效管理,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析,自评优秀,具体情况如下:

1、管理制度健全性。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我院制定了一系列合法合规、较为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经费预算科学化、精细化,执行控制规范化、责任化,监督检查常态化、同步化。

2、资金使用全规性。资金的支付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资金的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经费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资金使用无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3、预决算信息公开性。部门预决算信息按规定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公开。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65483352。

 

        注:因为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0.01万元的误差。



 
责任编辑:财务室